保卫工作

【公告通知】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法律责任的通告

来源:红网湘潭站 发布时间:2024-03-01浏览次数:作者: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湘潭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多层住宅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将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下罚款;妨碍安全疏散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九、全市所有单位和公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组织清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十、任何人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45、0731-55551009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对经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首报者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湘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湘潭市公安局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29日


【审核:叶险峰 刘宸均 邹敏】


湖南工程学院保卫部、人民武装部

地址: 中国·湖南省·湘潭市·福星东路88号 邮编:411104

电话:0731-58683985 传真:0731-58683985